大连化物所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时间:2024-03-29 11:26: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使用,预防燃气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燃气的监督管理。

(一) 负责制定燃气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二) 负责建立燃气使用管理台账;

(三)负责燃气使用场所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 燃气使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管理。

(一)负责做好燃气使用的日常检查、安全防护和报废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燃气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负责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培训,并落实管控措施。

第三章  燃气使用

第六条 燃气使用部门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第七条 燃气使用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违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私自充装气瓶或改变气瓶内使用气瓶品种;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五)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第八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严禁私自开展。

第九条 燃气使用部门负责燃气表后用户端燃气设施管理,每月对燃气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动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化物所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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