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楼通风维修合同
时间:2020-11-03 09:03:12   点击数:

 

 

 

 

 

 

 

 

 

有机楼通风维修服务

 

 

合同编号:2020LF151


 

甲方: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57-41

 

乙方: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金骐智谷703

 

甲方大连化物所有机楼通风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乙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任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发包人承担服务工作的总称。

1.3发包人”是指按本协议委托乙方承担服务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甲乙双方及发包人之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加”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甲方发出的《大连化物所有机楼通风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及相应澄清、修改文件。

1.8“投标文件”是指乙方投标时向甲方提供的《大连化物所有机楼通风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及相应澄清、修改文件。

1、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总价为: 598029.61  元。(详见附件工程量报价表)

(注:本价格为暂定价,最终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审核,审减额超出10%部分的审核费由乙方承担,审核费为审减额的7%。)

2、协议的组成

2.1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文件:

2.1.1本协议条款

2.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2.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2.1.4中标通知书

2.1.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协议承诺

3.1甲方确认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为发包人提供服务。

3.2乙方应保证所实施的工作任务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3.1甲方的权利

3.3.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3.3.1.2有权对施工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发包人反映的有关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3.1.3因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给甲方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发包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发包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3.3.1.4受理发包人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情况反映。如反映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3.1.5甲方迟延支付合同款项,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合同价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甲方主张或要求。

3.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4.1乙方的权利

3.4.1.1依约收取相关合同价款。

3.4.1.2有权拒绝甲方发包人提出的除乙方承诺及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

3.4.1.3有权对发包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3.4.2乙方的义务

3.4.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发包人的利益。

3.4.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4.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施工任务,保证不发生质量和安全问题。

3.4.2.4在协议期内或者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协议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3.4.2.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3.4.2.6建立档案制度。将有关本项目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3.4.2.7建立填报制度。

3.4.2.8乙方的经办人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唯一被授权人。如需更换经办人,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3.5工程开竣工日期(合同签订后):

3.5.1 计划2020920日进场,现场堪察5个日历日;计划开工时间:2020925日,35天内完成维修服务

3.5.2 工程延期: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开工,乙方应在预定开工前5天向甲方及监理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并按甲方批复意见执行;如果甲方和监理方认为延期开工的理由不成立或乙方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则工程不能延期。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重大设计变更。

2)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超过两小时且一周内累计超过 8 小时,工期顺延一天。

3)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进度款。

4)未能收到按合同规定须由甲方确认的附件,致使生产或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6)其它国家政策性行为导致停工;

7)不可抗力。

乙方应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逾期申请甲方可不予接收。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甲方同意报告所要求的顺延工期。

3.6.付款方式:

3.6.1本合同预付款为:签订合同后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给乙方做为预付款。

3.6.2全部货物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进度款。

3.6.3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竣工验收后,甲方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

 

4、违约责任

4.1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经报主管部门同意,三年内不得参加中直机关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4.1.1乙方所承担的服务任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1.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1.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发包人或第三方发现的;

4.1.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4.1.5本协议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累积达到三次的;

4.1.6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

4.1.7发包人提供回扣的;

4.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

4.2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4.3监督管理: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

5、不可抗力

5.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5.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5.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6、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协议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争议的解决

8.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8.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8.4若依据协议属于乙方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发包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9、协议的终止

9.1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9.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9.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自行终止;

9.2.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9.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得到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9.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被取消服务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0、法律适用

10.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1、权利的保留

11.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1.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1.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2、语言与计量单位

12.1本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2.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通知

13.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传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传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3.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由次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4、协议修改

14.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4.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协议生效

15.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履行期限:一年(2020 910日至2021910日)。

15.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5.4乙方在协议及相关文件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5.5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招标人、投标人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立即将验收报告(一份)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6、补充条款

16.1 本项目工程,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变更、签证须得到甲方确认。

16.2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减,须按下列方式调整:

1)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已有的项目,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类似的项目,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3)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且无类似项目,投标人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的2017年辽宁省计价依据相关定额中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中费率进行调整,如工程量清单中的管理费及利润取费标准不一致时,以低者为准,但不得高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类别的工程基础费率标准,经发包人和审计确认后执行。投标书中已列的材料,按照投标价格执行(出现位数错位的除外);投标书中未列的材料,承包人提出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施工时《辽宁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应月份的材料价格及市场价格,最终以审计确认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的让利承诺,工程结算时应同等水平执行。

4)投标书中已列的材料,按照投标价格执行(出现位数错位的除外),投标书中未列的材料:执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期间市场价或参考施工期间《辽宁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材料单价进行计算。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催化楼2#楼实验室通风改造项目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

其中:暂估价()

1

催化楼2#楼实验室通风改造项目

598,029.61

 

合计

598,029.61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催化楼2#楼实验室通风改造项目

标段:催化楼2#楼实验室通风改造项目

    1        1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

其中:暂估价()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533513.82

 

2

措施项目费

384.84

 

2.1

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92.42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5

安全施工措施费

9224.2

 

6

税前工程造价合计

543122.86

 

7

人工费动态调整

5528.16

 

8

税金

49378.59

 

 

 

 

 

 

 

 

 

 

 

 

 

 

 

 

 

 

 

 

 

 

 

 

 

 

 

 

 

 

 

 

 

 

 

 

合计

598,029.61

0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催化楼2#楼实验室通风改造项目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费+机械费

 

 

整个项目

 

 

 

 

533513.82

29603.54

1

030503003014

通风柜面风速控制系统

1.配件包括传感器/控制器/变风阀、安装及调试包括在原风管道拆除后安装风管及管道恢复/原有通风柜体的控制器面板的开孔
  2.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3

13604.99

312914.77

1878.64

2

040804001004

电线管敷设

1.D20镀锌线管及安装配件

100m

3.85

1264.45

4868.13

1634.71

3

030411001109

可挠金属套管敷设

1.D20镀锌软管及安装配件

10m

9.2

72.15

663.78

350.34

4

030408002001

室内铜芯控制电缆敷设

1.控制系统布线   RVV3*1.5

10m

56

44.67

2501.52

579.04

5

030411004043

管内穿线 穿多芯软导线 四芯

1.RVVP4*0.5

10m

9.2

26.66

245.27

77.83

6

030503015007

面风速传感器

1.面风速传感器(品牌同面风速控制系统统一)

3

2866.21

8598.63

23.85

7

030503007010

快速执行器

1.快速执行器 4Nm90度《2.5
  2.
执行器驱动方式:电动;
  3.
风量控制精度:控制风量的±10%
  4.
执行器响应完成时间:<2.5秒。

62

2019.56

125212.72

4824.22

8

030404031006

安全变压器 容量≤500V·A

1.变压器   220VAC/24VAC50VA

38

68.56

2605.28

988.38

9

012002002079

红外线

1.红外线(通风柜上使用的区域传感器)

23

252.83

5815.09

125.35

10

030703002002

压力无关定风量阀 D200

1.机械式压力无关;
  2.
自动风量调节,不需外加动力;
  3.
流量可调范围4:1
  4.
消声外壳可减少辐射噪音;
  5.
材质采用镀锌钢板,表面喷涂。

33

484.25

15980.25

833.25

11

030503003005

调试校准及维护清洗

1.通风柜控制部件传感器清洗与校准/执行器加油/控制系统的平均面风速的20个点位调试校准

122

70.8

8637.6

7073.56

12

030503003021

调试校准及维护清洗

1.房间变量送风控制传感器的清洗及校准/执行器加油/控制系统调试

59

123.46

7284.14

4332.37

13

030503003022

调试校准及维护

1.新排风机静压传感器清

32

248.46

7950.72

6183.36

 

 

清洗

洗及校准/静压控制系统调试

 

 

 

 

 

14

030701011001

1500mm宽通风柜柜门维修

1.1500mm宽通风柜柜门维修

6

350

2100

 

15

030701011002

腐蚀柜门部分去锈及喷漆

1.腐蚀柜门部分去锈及喷漆

52

500

26000

 

16

030701011003

通风柜维修配件更换

1.通风柜传动钢丝绳更换4/1500mm通风柜照明灯4/插座16

4

533.98

2135.92

698.64

    

533513.82

29603.54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大连化物所有机楼通风维修服务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的施工范围和内容。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本工程保修期约定为:   2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价的3%。此保修金在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结算价款时扣除。

2、质量保修金的用途:

质量保修金将用来支付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发包人支出及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违约等方面的费用。

3、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为审定价的3%,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承包人履行了工程保修义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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