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实验室试剂原料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试剂原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试剂原料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试剂原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试剂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所试剂原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安全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试剂原料是指: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普通化学品: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之外的化学品。
(三)生物试剂: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以及临床诊断、医学研究用试剂等。其中涉及生物安全的生物试剂包括但不限于菌种、活体组织、实验动物等生物材料,以及研究所需的危险化学品、有机物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试剂原料重点管理部位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库房或实验场所:
(一)爆炸品、剧毒品总量大于或等于1千克;
(二)管制类化学品总量大于或等于100千克;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液体(固体)总量大于或等于1吨;
(四)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化气体)在同一区域内存放大于或等于10瓶(40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试剂原料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负责制定试剂原料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申报和备案;
(三)负责管理试剂原料信息化平台;
(四)负责试剂原料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使用部门负责试剂原料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一)负责设置试剂原料管理人员;
(二)负责做好本组试剂原料的申请备案、使用登记、运输储存、人员资质审核、日常检查、安全防护、危废处置等;
(三)负责制定试剂原料的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使用部门需设置试剂原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根据部门负责人安排负责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应资格证,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涉及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关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购买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部门需向综合管理处提出购买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入所后,使用部门应向综合管理处提出申请,统一保管。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规范《试剂原料台账》并及时更新。涉及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建立纸质版《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由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共同保管,如实记录。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需满足双人双锁要求;剧毒化学品需满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对试剂原料到货情况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齐备,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资料,并在《试剂原料台账》中进行记录。在领用气瓶时必须对气瓶介质、气瓶检验周期等情况进行确认,标识气瓶使用部门、领用者等信息,并做好相关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存放试剂原料的性质,保障试剂原料库房(周转库)满足储存条件,分类、分区隔离存放,单个实验室存放固体、液体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或易燃、易爆单一包装容器不得超过20公升或20千克(单个实验室按50平方米为标准,超过50平方米的,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折算),配备和完善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并为操作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开展试剂原料重点管理部位辨识,提交《试剂原料重点管理部位备案表》至综合管理处,并张贴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委托供应单位配制混合气体前,应分析气体的性质、潜在危险,经导师或组长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参照《试剂原料安全检查表》对试剂原料重点管理部位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所属区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如发现剧毒、易制毒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或被抢的,应当立即向综合管理处报告。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的分类收集,品名标识清晰,做好防洒落、渗漏措施。实验室危废暂存区域应张贴危险废物警告标识。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处置前,使用部门需向综合管理处提供明细和包装情况后专门处理。生物试剂处置前,应经高压灭菌等有效方式进行灭活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场所中使用病原微生物或实验动物。在所外开展相关实验应遵守实验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各项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 H2O2(浓度50%及以上)、Na、Mg、MgH2、P4、K2O4、(CH3)3SiCH2Li等高风险试剂应制定专项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管家系统是我所实验室现场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使用部门须通过该平台对试剂原料采购、入库、使用、储存、处置等环节进行管理。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经平台认证不得采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检查附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报告至安委会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试剂原料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