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10-28 11:51:3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所科研工作,规范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用房是指用于开展和保障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中试车间、库房、设备间(泵房)、气瓶间等相关房屋。

第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职能部门用于办公的办公室、资料室、机要室、会议室等相关房屋。其中领导人员办公用房按照《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配置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正局级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副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第二章 分配及调整

第四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全所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的分配及调整。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房屋的部门,应向综合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增加科研用房的,综合管理处须征求相关科技部门对科研项目实际情况的建议和意见),综合管理处结合全所房屋资源情况拟定分配或调整方案,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公用部位及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由综合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科研用房(除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由研究组自行负责,装修改造须经基建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已分配房屋,使用部门要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借用或变更房屋用途。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科研用房房屋占用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每年分两次收缴,房屋占用费标准由所务会讨论确定。

第十条 为鼓励研究组积极争取所外基建经费或利用可支配自有资金新建或改建实验楼,房屋占用费可使用上述经费中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公用设备费)抵扣,最长抵扣年限为10年,抵扣期内房屋占用费不享受折扣,抵扣结束后正常缴费。

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内发生的水、电和采暖等费用、按照《大连化物所动力费用核算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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