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餐卡管理操作规程
时间:2019-10-28 09:10:36   点击数:

大连化物所餐卡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餐卡管理中的职责,规范我所餐卡内部管理,根据《大连化物所餐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餐卡管理中的职责为:综合管理处负责餐卡的办理、充值、使用、补卡、退卡、结算管理及午餐补贴的发放;人事处负责确定职工、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应发餐补人员名单;研究生部负责确定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应发餐补人员名单;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主管业务范围,负责审核办理餐卡申请。

第三条 综合管理处按照餐卡类型,通过餐卡系统建立并管理餐卡台账,台账信息应包括持卡人、所在部门、人员类别、餐卡类型等信息。综合处定期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餐卡台账中的持卡人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餐卡台账准确。

第四条 餐卡管理人员应确认申请新办或补办餐卡手续完整有效后方可制作发放餐卡,制卡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于不同类型的餐卡,通过采用不同底色、文字等方式予以区分。

第五条 餐卡管理人员应确认公务餐卡充值审批手续完整,并且研究组提供的餐卡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发放消费额度,严禁向非公务餐卡发放消费额度。

第六条 持卡人餐卡丢失申请挂失,餐卡管理人员应立即处理。

第七条 职工餐卡、研究生餐卡持卡人在办理离所手续时,综合管理处应将餐卡收回,离退休人员餐卡经人事处离退休服务中心确认不需继续使用的,做销卡处理。

第八条 所外人员在申请办理临时人员餐卡时,综合管理处根据审批手续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过期后餐卡自动失效。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餐卡应按照办卡流程申请激活,综合管理处收到申请并确认无误后激活餐卡。对于超过有效期半年未激活的餐卡,综合管理处有权给予销卡处理。

第九条 午餐补贴由综合管理处根据人事处和研究生部确认的应发放餐补人员名单,每月通过餐卡系统下发。

第十条 午餐补贴发放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15日前(含15日)起发放餐补的,当月享受补贴金额为300元,1631日(含31日)起发放餐补的,当月享受补贴金额为150元。

第十一条 研究组编外人员餐补费用由研究组自行承担,综合管理处核算后定期通知研究组以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个人持有的餐卡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可将餐卡余额转入其他餐卡,但享受餐补人员餐卡禁止向不享受餐补人员餐卡转账,餐卡管理人应要求办理人登记转账信息并签字确认。公务餐卡额度发放金额禁止转入其他餐卡。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餐补人员,餐卡管理人不得为其餐卡办理提现。对于不享受餐补人员,在餐卡办理销卡手续后,经持卡人申请,餐卡管理人可以办理报销手续,将餐卡内余额打入持卡人银行卡。

第十四 条餐卡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持卡人对于餐卡充值、刷卡消费、餐补发放等提出的疑义,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的,餐卡管理人员在保留相关记录的前提下予以纠正。

第十五 条餐卡管理人员通过餐卡系统每月定期采集各刷卡机上的消费数据,经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

第十六 条综合管理处每月向使用部门和餐厅提供公务餐卡消费明细,并将公务餐卡当月已消费额度从当月应付餐厅餐费中扣除,使用部门与餐厅联系对账并定期结算,根据公务接待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将报销餐费直接汇款至餐厅。

第十七 条严禁餐厅私自给餐卡持有人开具发票。出现此种情况,综合处不予打印消费明细,并追究餐厅责任。

第十八 条综合管理处安排双人定期对餐卡充值、补贴发放、餐费结算等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九 条本操作规程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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