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高访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访公寓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访公寓是指由研究所提供的,供特定人员短期(一年以内)租住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特定人员范围
1、国家人才;
2、双聘院士;
3、特聘教授;
4、兼职教授;
5、访问学者;
6、批准的其他人员(院领导等)。
第四条 公寓的使用采用审批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提高公寓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寓使用须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第三条中特定人员中第1~4类人员、第5类人员中长期访问学者由人事处审批;第5类人员中短期访问学者由科技处审批;第6类人员由办公室审批。公寓的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处,审批部门确定其人员资格后由综合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决定能否安排。
第六条 审批部门职责:
1、负责对接待部门提出的公寓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含申请人资格审查认定和租期确定,审批时间不超过5天)。
2、租用期延长的审批。
第七条 综合管理处职责:
1、负责公寓的维修及公寓物品的配备和管理。
2、公寓的使用管理。
3、公寓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接待部门职责:
1、提前15天代表使用人向审批部门提出公寓申请。
2、对使用人在公寓使用过程中负担保责任。
3、负责为使用人交纳费用。
第九条 公寓服务
1、公寓实行半自助式服务,易消耗用品,如牙膏、洗漱用品等,由使用人或其接待部门自行购取;
2、公寓不提供衣物干洗或水洗服务、不提供早餐等服务。
3、公寓使用期间的室内保洁工作一周一次,包括清洗床单被罩、打扫室内卫生等。
第十条 房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1、方式:接待部门向所内交纳费用是每半年以房屋占用费的方式内部划账。机关各部门作为接待部门申请的,需按照第十六条中管理办法填写《租金减免申请表》(附件2),个别不符合租金减免要求的人员可通过工资代扣等其他方式交纳房费。
2、标准:
租住时间 |
房屋类型 |
Ⅰ |
Ⅱ |
1周以内 |
200元/天 |
300元/天 |
1个月以内 |
140元/天 |
210元/天 |
1个月~3个月 |
120元/天 |
180元/天 |
3个月~12个月 |
100元/天 |
150元/天 |
注:1、Ⅰ型为11~14层公寓南向房间,房间号为A1X02~A1X04号,共16套;Ⅱ型为11~14层公寓北向房间A1X01号,共4套; 2、上述标准含水、电、电话月租费(不含通话费)、网络费用、有线电视费等各项费用。 |
第二章 公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寓使用程序
1、由接待部门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综合处网站下载《公寓使用审批表》填写(附件1),同时在网上预约使用的房间。
2、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接待部门应提前10天,将审批表交到综合管理处,以便综合管理处进行调整安排。
3、综合管理处将申请用房安排确定后,接待部门依照第九条中房屋收取标准填写房费收取单(附件3)中相关信息。
4、接待部门持批准表和房费收取单到高访公寓客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公寓的使用管理
1、公寓的具体安排使用,由综合管理处决定。
2、租用期需延长的,需由接待部门提前报审批部门另行审批,经批准后,在原使用期结束前三天报综合管理处重新进行安排调整。
3、除综合管理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寓的使用进行安排。
4、公寓只能按审批部门确定的使用人和使用期限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经批准的人员使用公寓。经批准的使用人也不得超期使用。
5、使用期结束后,接待部门应立即将所用公寓交还综合管理处。
第十三条 公寓的维修管理
1、公寓的正常维修由综合管理处负责安排。
2、凡因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公寓的物品管理
1、综合管理处负责按规定的标准对公寓的物品进行配备和更新。超过规定标准的物品,由使用人或其接待部门自行解决。
2、凡因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物品损失,由使用人承担赔偿(或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公寓的日常管理
1、公寓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处负责。
2、在入住前和使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派人和公寓管理人员一起,对公寓房间的物品进行查验,并在备品表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章 公寓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寓租金的收取管理
1、公寓的租金标准,由综合管理处提出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2、租金主要采用房屋占用费代扣的方式,即,使用房间完毕填写房费收取单,每半年依据收取单金额从接待部门的房屋占用费上代扣。
3、租金的减免,需由接待部门向审批部门申请,填写《租金减免申请表》(附件2),经审批部门同意并报主管财务的所长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公寓经费收支的管理
1、公寓的支出项目为:①水、电、采暖、电话月租、有线电视、网络费用;②维修、维护费用;③物品的购置、更新;④公寓的清洁、保洁及其它费用支出。
2、公寓的支出由综合管理处提出计划,经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批准后,立即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