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集体户口的管理,保护学生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管理处是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所集体户口的迁移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全所户口变动情况和办理有关户籍事项。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已被我所录取的非辽宁省生源,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自愿迁入的学生,符合政策的新入所职工。
第四条 学生户口迁入我所后,除毕业、退学等原因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他原因的中途迁出。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必须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二)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三)我所的户籍地址是: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三街59号。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六条 学生毕业、职工离所必须办理户口迁出。
第七条 职工在市区已购房的,必须将户口迁移至本人住房所在地派出所。
第八条 已毕业的学生,离所的职工不办理户口迁出的 ;将不对该户口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户口迁出后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迁往地落户,逾期后果自负。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户口注销人员”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一)参军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被判刑的按司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的按医院和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户籍卡管理
第十一条 借用户籍卡需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办理。如他人代领户籍卡需持“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第十二条 借用户口主页限15日内归还,如仍需使用请重新登记续借。
第十三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 保持卡片清洁、完整;
(二) 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
(三)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 因个人原因造成户籍卡丢失或被他人盗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处。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