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公共区域临时占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9-10-28 08:54:20   点击数:

大连化物所公共区域临时占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所公共区域环境的整洁,提升我所的形象,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共区域主要指我所职工及学生共有共享的活动、生活、工作区域。其中涉及到的物品主要包括科研仪器及其包装物品、工程施工材料、运输设备、科研及工程废弃物、公共区域绿植、标牌条幅等。

第三条 各研究组(部)、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公共区域临时占用的申请,综合管理处负责公共区域临时占用的监督、审批及检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中“公共区域物品摆放”一栏中提出公共区域临时占用申请;也可以在综合管理处网站“常用下载”一栏下载《大连化物所公共区域物品存放申请备案表》,经综合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临时存放物品须在综合管理处审批后规范放置,并在物品存放位置张贴《大连化物所公共区域物品存放申请备案表》,以备随时接受检查。

第六条 申请到期后需要延期的,请重新申请。物品暂存到期后经确认不再需要暂存,由所属部门负责联络相关单位进行清理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该物品所属部门负责缴纳。

第七条 综合管理处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公共区域占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我所规范要求的,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八条 对未经综合管理处批准许可、私自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物品,按照无主物品管理,综合管理处直接清除处理;对于整改期限结束后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清理的物品,综合管理处直接清除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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