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规定
为保证污水处理站规范安全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运行单位应配备两名专职人员负责运行管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将缴纳证明报甲方备案,随时接受甲方监督。
第二条 运行管理采用白班制,一周六天班,一个班次两人,法定假日实行单人值班。
第三条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经常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气和仪表的运行情况,每天至少巡查两次,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 室内外所有设备定期做好清污处理,避免水、泥泄漏,保证设备有效运转。格栅、格筛应定期清理,汛期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第六条 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沉淀池、调节池等构筑物堰口的杂物,保证出水均匀和处理效果,保持外观整洁。
第七条 污水每周检测分析一次,记录清晰。
第八条 污水处理站的设备、设施运行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各种机械设备要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气等。
第九条 各种水泵在运行过程中,需注意巡回观察,不允许水泵空载运行。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第十条 鼓风机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风机及电机的油温、风量、电流、电压,风机有无异常噪音、振动、温升等情况,采取调整或停机措施,并做好记录。鼓风机的通风廊道内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各类泵机、曝气头等都有被污泥或杂物堵塞或损坏的现象,应定期清除、检修和更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