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餐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大连化物所餐饮服务的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水平,结合大连化物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化物所星海二站园区各餐厅。
第三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各餐厅的监管工作,包括对餐厅设施设备监管、收支监管、日常管控。
第四条 大连化物所膳食管理委员会(简称膳委会)负责监督各餐厅的服务,包括饭菜的质量、价格、卫生等,通过对各餐厅的检查考核,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各餐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和膳委会的检查。
第六条 各餐厅负责饮食安全的具体管理,保证所内工作人员正常就餐,如果出现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和其它责任事故,由餐厅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餐厅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包括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餐厅应搞好饮食原材料进入关,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准入制度、索证制度、记录制度,防止腐烂、变质、伪劣不合格材料流入餐厅。
第九条 各餐厅应抓好食品加工关和销售关,严格按规范操作,按要求加工和销售。
第十条 膳委会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餐厅饮食质量、就餐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和饭菜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膳委会所有委员在听取各餐厅负责人的年度总结报告后对餐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膳委会评分、日常检查、日常投诉、日常管理考核分数相加,满分100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85-100分,表现达到或超出考核标准的要求,取得了特别出色的成绩;
(二)合格:70-84分,表现达到考核标准的要求,有个别不合格项需进行内部整改;
(三)不合格:70分以下,表现低于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停业整顿或终止服务合同,停业整顿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复检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终止合同项不再适用双方解除合同将提前通知对方的合同条款;
(四)出现合同终止项,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将直接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大连化物所餐厅内产生的餐饮支出,一律使用IC卡收银系统统一管理,凭卡消费,根据实际营业收入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各餐厅必须每天在媒体(网页、餐厅LED显示屏)公布原材料价格及菜谱菜价,如果发生断餐或者改变食谱应该提前通知综合管理处同意。
第十五条 各餐厅负责对大连化物所提供的一切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对管理不当造成设备丢失或非正常使用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餐厅按同等价值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各餐厅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需将具体维修及保养项目报送给综合管理处,经核实同意后方可施行。日常维修及采购货物价格超过1000元的,需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由三个厂家针对日常维修及采购货物明细提供报价,交由综合管理处进行确认核实。采购完毕后,需填写《综合管理处货物领取及动向登记表》,由综合管理处及餐厅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完成采购。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