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人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防设施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的使用和战备状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持人防设施原结构完整、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人防设施原结构布局、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设施的顶板及外墙打洞穿孔。
第二条 保持人防设施内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防护密闭门的轴承及手柄应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平时将防护密闭门用木楔垫起,防止变形、下垂。
第三条 保持人防设施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启闭灵活,不得擅自拆改,排风机房,保证人防设施干净、整洁。
第四条 保持人防设施内供电系统完好,运转正常。各配电室和配电箱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原供电线路、位置和乱拉电线。
第五条 每年9月18日按照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求进行防空警报试警工作,并将试警情况及时反馈给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