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顾↓
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临沂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装卸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68万元。
经调查认定,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起来看看当时的真相
事件回顾
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临沂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装卸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68万元。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31.29吨TNT当量,产生的破坏当量为8.4吨TNT当量(最大一次爆炸)。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切实查明原因,严肃追责,从严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12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定,省政府于6月6日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的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和临沂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并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了《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调查报告显示, 2017年6月5日0时58分,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唐志锋驾驶豫J90700液化气运输罐车经过长途奔波、连续作业后,驾车驶入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并停在10号卸车位准备卸车。
唐志峰下车后先后将10号装卸臂气相、液相快接管口与车辆卸车口连接,并打开气相阀门对罐体进行加压,车辆罐体压力从0.6MPa上升至0.8MPa以上。0时59分10秒,唐志峰打开罐体液相阀门一半时,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气化扩散。正在值班的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韩仲国等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有效处置,致使液化气泄漏长达2分10 秒钟,很快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事故车及其他车辆罐体相继爆炸,罐体残骸、飞火等飞溅物接连导致1000立方米液化气球罐区、异辛烷罐区、废弃槽罐车、厂内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区域先后起火燃烧。现场10名人员撤离不及当场遇难,9名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企业员工立即拨打119、120报警,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厂区人员,紧急关闭装卸物料的储罐阀门、切断气源等。临沂市委、市政府和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由临沂市张术平市长任总指挥的事故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后勤保障、安抚救治、事故调查、新闻发布五个工作组,迅速协调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技术专家和救援设备等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稳妥处置,全力做好冷却灭火、人员疏散与搜救、伤员救治、处置保障、道路管控、环境监测、舆情导控等处置工作。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安监局等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调集救援力量,研究防范措施,指导救援工作。省消防总队共调集了8个消防支队,组成13个石油化工编组和23个灭火冷却供水编队,动用189辆消防车、7套远程供水系统、76门移动遥控炮、244吨泡沫液、958名官兵到场处置,经过15个小时的救援,罐区明火被扑灭,未造成任何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情况,科学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立即组织力量展开援救工作,截至6月6日10时,共找到10具遇难者遗骸。至此,事故遇难人数达到10人,经过DNA比对,于6月7日全部确认身份。
事故原因
报告显示,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
直接原因为:
肇事罐车驾驶员长途奔波、连续作业,在午夜进行液化气卸车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卸车规程,出现严重操作失误,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连接,在开启罐车液相球阀瞬间发生脱离,造成罐体内液化气大量泄漏。现场人员未能有效处置,泄漏后的液化气急剧气化,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爆炸燃烧。液化气泄漏区域的持续燃烧,先后导致泄漏车辆罐体、装卸区内停放的其他运输车辆罐体发生爆炸。爆炸使车体、罐体分解,罐体残骸等飞溅物击中周边设施、物料管廊、液化气球罐、异辛烷储罐等,致使2个液化气球罐发生泄漏燃烧,2个异辛烷储罐发生燃烧爆炸。
据调查事故车辆行驶的GPS记录,肇事罐车驾驶员唐志锋驾驶豫J90700车辆,从6月3日17时到6月4日23时37分,近32小时只休息4小时,期间等候装卸车2小时50分钟,其余24小时均在驾车行驶和装卸车作业。押运员陈会海没有驾驶证,行驶过程都是唐志峰在驾驶车辆。6月5日凌晨0时57分,车辆抵达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后,唐志峰安排陈会海回家休息,自己实施卸车作业。在极度疲惫状态下,操作出现严重失误,装卸臂快接口两个定位锁止扳把没有闭合,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连接。
据分析,引发第一次爆炸可能的点火源是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值班室内在用的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
间接原因为:
1、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超许可违规经营。违规将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40辆危化品运输罐车纳入日常管理,成为实际控制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职责严重缺失。
(2)日常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该公司所属驾驶员唐志峰(肇事罐车驾驶员)装卸操作技能差,实际管理的河南牌照道路运输车辆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停车场。
(3)疲劳驾驶失管失察。对实际管理的河南牌照道路运输车辆未进行动态监控,对所属驾驶员唐志峰驾驶该公司实际管理的豫J90700车辆的疲劳驾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所属驾驶员唐志峰在长期奔波、连续作业且未得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卸车出现严重操作失误。
(4)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驾驶员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该公司所属驾驶员唐志峰出现泄漏险情时未采取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本人死亡;致使该公司管理的其余3名驾驶员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缺失、出现泄漏险情时未正确处置及时撤离,造成该3名驾驶员全部死亡。
(5)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缺失。对装卸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装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依法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肇事豫J90700罐车卸载过程中无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
2、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物质资金、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保障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流于形式;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卸车区叠加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从业人员素质低,化工专业技能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管理能力不能适应高危行业需要。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未依法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质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运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32人中仅有3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不能满足正常操作需要;事发当班操作工韩仲国未取得相关资质无证上岗,不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机的误操作行为。特种设备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卸载前未停车静置十分钟,对快装接口与罐车液相卸料管连接可靠性检查不到位,对流体装卸臂快装接口定位锁止部件经常性损坏更换维护不及时。
(3)危化品装卸管理不到位。连续24小时组织作业,10余辆罐车同时进入装卸现场,超负荷进行装卸作业,装卸区安全风险偏高,且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液化气装卸操作规程不完善,液化气卸载过程中没有具备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
(4)工程项目违法建设。该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二期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和三期4万吨/年废酸回收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必须的项目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并使用非法施工队伍,未批先建,逃避行政监管。
(5)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建立专门应急救援组织,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配备不足,预案编制不规范,针对性和实用性差,未根据装卸区风险特点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教育培训不到位,实战处置能力不高。出现泄漏险情时,现场人员未能及时关闭泄漏罐车紧急切断阀和球阀,未及时组织人员撤离,致使泄漏持续2分多钟直至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对所属车辆处于脱管状态。对长期在临沂运营的危化品运输罐车管理缺位,仅履行资质资格手续办理和名义上管理职责,欺瞒监管。
(2)未履行异地经营报备职责。所属车辆运输线路以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为起讫点累计5年以上,未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向经营地临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其监管。
(3)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危化品运输罐车进行动态监控,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及时发现豫J90700罐车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并予以制止。
(4)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40辆危化品罐车,未按规定配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设计、监理、评价等技术管理服务责任。
(1)设计单位责任。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房屋建筑结构设计相关规范对控制室进行设计,建设单位聘用的非法施工队伍又未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导致控制室墙体在爆炸事故中倒塌,造成控制室内一名员工死亡。
(2)工程监理单位责任。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除设备安装工程外)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责,未发现建设单位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和非法施工队伍冒用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进行施工作业,未发现控制室墙体材料施工时违反设计要求,导致控制室墙体在爆炸事故中倒塌,造成控制室内一名员工死亡。
(3)安全评价单位责任。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期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报告风险分析前后矛盾,评价结论严重失实,厂内各功能区之间风险交织,未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且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山东瑞康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结论失实,且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交通运输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1)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管理河南籍40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问题,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2013以来在临沂市异地经营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失职。
(2)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多年以来作为年发送量超过20万吨(达30多万吨)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加强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未派驻现场管理人员。
(3)监督不力,未依法履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职责,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控终端的行为监管监察不力,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纠正肇事豫J90700罐车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检查督导不力。
(4)监督不力,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其未依法配备使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未健全执行装卸作业安全作业制度规程失察,对肇事豫J90700罐车卸载过程中无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监控违规的行为监督不力。
(5)监督不力,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失察,对该公司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问题监管失察,对该公司未依法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和逃生互救能力监督督促不力。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1)疏于管理,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超许可经营管理河南籍40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驾驶员唐志峰疲劳驾驶、安全意识差、业务技能不足以及该公司未配备装卸管理人员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多年以来未纳入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管理的问题监管失察;对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2013以来在临沂市异地经营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问题监管失察。
(2)指导不力,未按规定监督和指导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执法检查、相关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
6、质监部门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1)工作失职,两次发现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质擅自从事充装活动行为,虽下达处罚决定,未依法予以取缔并放任非法充装活动行为长期存在,监管失察不力。
(2)监督不力,发现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后,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监督不力,未发现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区部分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事相关作业的行为,特别是对当班操作工韩仲国未取得相关资质行为严重失察,对该公司特种设备相关操作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不足、操作技能差等问题监管失察。
(4)监督不力,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管失察,对该公司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部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后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临沂市质监局:
(1)疏于管理,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监管失察,对该公司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问题监管失察。
(2)指导不力,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指导不力,督促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等工作不力。
7、安监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1)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未有效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2)监督不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扎实,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化工专业技能不足等问题监管失察。
临沂市安监局:
(1)疏于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扎实,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开展不深入、不扎实等问题监管失察。
(2)指导不力,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指导 督促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不力。
8、公安消防机构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和工程项目消防审批职责。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
(1)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和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都存在的消防未批先建行为监管失察,项目建设完成后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对4万吨/年废酸回收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行为失察。
(2)监督不力,未正确履行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消防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值班室内使用的电器产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失察。
(3)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应急演练和处置及逃生互救能力指导督促不力。
(4)监督不力,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内部防火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管失察,未及时发现该公司未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进行全面功能检测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的违法行为失察。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
(1)疏于管理,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和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都存在消防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监管失察,对4万吨/年废酸回收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监管失察,对该公司作为火灾高危单位存在消防安全条件不完备、消防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失察。
(2)指导不力,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查处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督促不力。
9、经信部门未依法履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1)工作不力,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业规划和布局要求,推动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新建的液化气深加工项目进入符合标准的化工园区。
(2)工作失职,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不力。
(3)监督不力,对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开展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推进不力,对辖区内化工行业建设项目进区入园把关上重项目轻安全、重发展轻安全。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和二期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未取得立项、备案手续违规建设行为监管失察。
(4)监督不力,不依法履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临沂市经信委:
(1)工作不力,对全市开展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推进不力;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业规划和布局要求,推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符合标准的化工园区;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指导不力,指导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履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力,督促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
10、住建部门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1)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和二期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监管失察。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审批。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持续到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
(2)工作失职,未发现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二期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合格的违法行为,未对该工程履行日常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监管职责。
(3)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未发现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和非法施工队伍冒用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未发现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除设备安装工程外)工程监理单位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违法行为。
11、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行工程项目环保审批职责。
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1)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量化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突出问题长期监管失控,导致环保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2)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检项目和二期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违法行为长期监管失察。
12、规划部门未依法履行工程项目规划审批职责。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局:
工作失职,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二期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失察,并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三期4万吨/年废酸回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批先建行为失察,并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地方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
(1)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促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化工等行业领域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产业布局不合理,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工作推动不力,对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河南籍等异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长期在本地运输经营行为监管严重失职,对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化工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团林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3)临沂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产业布局不合理,对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化工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4处理意见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
1.唐志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韩仲国,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操作工,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人)
1.马开卫,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丁立东,中共党员,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储运部。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7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邹再强,中共党员,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玉鹏,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会海,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马晓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张传剑,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科长。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长期超许可经营、管理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0辆危化品运输车,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葛壮吉,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副科长。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长期超许可经营、管理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40辆危化品运输车,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孟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分管质量监管科、综合稽查大队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质量监管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履行职责,对质量监管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监管不力、该公司有关违法问题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卫强,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科长,负责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徐洪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及非法生产行为,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二)至(四)有关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其相应党政纪处分。
(五)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29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以下29名人员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1.韩瑞,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党支部副书记、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运输管理所等工作(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运输管理所履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对运输管理所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2.李景涛,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党支部书记、副大队长,主持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大队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运输管理所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3.冯兆胜,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持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照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对运输管理处货运科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李献荣,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主持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履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鲁守宝,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支部书记、朱芦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市场监管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质量监管科及综合稽查大队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力、有关违法问题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6.秦永升,中共党员,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履行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存在的对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黄杰,中共党员,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稽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等单位存在的对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田利利,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危化科工作人员,负责危化科、应急救援中心、规划科技科、综合科工作(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双体系”建设不力;监督检查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二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管理岗位十级职员。
9.陈勇,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分管危险化学品科(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未有效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安全生产“双体系”建设不扎实;指导督促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二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10.迟雷,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局长,主持区安监局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未有效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开展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安全生产“双体系”建设不扎实;对危化科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区经发局工作期间,作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技改备案审核人,对区经发局企业科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未取得技改备案手续违规建设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1.汤海山,中共党员,临沂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安监局全面工作。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指导督促其他负有危化品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存在的督促指导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褚夫宽,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现役军人)。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三期项目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监督制止不力;未按有关规定督促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对存在的未足额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未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进行全面功能检测、未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等问题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3.朱树干,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现役军人),负责组织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防火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履行职责,对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存在的制止未批先建不力、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刘清暖,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分管经信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局企业科履行职责,对企业科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卢晓光,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局企业科履行职责,对企业科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李建文,中共党员,临沂市经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化工等行业管理,分管原材料产业科。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原材料产业科履行职责,对原材料产业科存在的对化工行业安全监管不力、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7.刘昌迎,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现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规划科、工程科(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规划科、工程科履行职责,对规划科、工程科存在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规建设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朱豫,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现规划局副局长,分管规划科(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规划科履行职责,对规划科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规建设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赵月峰,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局长,现规划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规划局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原区规划建设局规划科、工程科,区规划局规划科存在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0.鲁统贵,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政府科员,在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帮助工作期间曾任监察大队大队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违规建设行为,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21.王运珏,中共党员,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主任科员,主持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单位存在的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违规建设行为问题失察,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2.李联军,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镇安监办等部门履行职责,对镇安监办等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黄建军,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镇安监办等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4.陈广成,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镇安监办等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5.孙玉新,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区直属机关党委委员、经发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区安监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对区安监局存在的监督、指导不力等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任区经贸发展局局长期间,对该局企业科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未取得技改备案手续违规建设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6.牟春林,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区财审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区市场监管局存在的监管不力、对企业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规定处罚等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7.陈之军,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区交通运输分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区交通运输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区交通运输分局存在的监管、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区环保分局期间,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该局正确履行职责,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批先建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8.赵志德,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团林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9.刘贤军,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经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落实审批监管、安全等责任,对交通运输、安监、经信等部门存在的执法检查、安全监管、企业审批等方面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