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仪器设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我所仪器设备分级分类标准:
特种设备类: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机电类(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第一类仪器设备:能够导致重大伤害的设备,具体包括:Ⅰ/Ⅱ类射线装置,额定使用压力大于20兆帕的非特种设备类高压设备,额定使用温度大于1400摄氏度的电加热炉、马弗炉等加热类设备及反应设备。
第二类仪器设备:能够导致较大伤害的设备,具体包括:机械设备(球磨机、离心机、真空泵、各类机床、混料机、双/单滚碾片机、液压机、滚球机、雕刻机、刮膜机、切片机等)、Ⅲ类射线装置、额定使用压力大于10兆帕小于或等于20兆帕的非特种设备类的高压设备、额定使用温度大于1000摄氏度小于或等于1400摄氏度的反应设备,或经使用部门评估风险较大的自研设备及自行搭建的装置。
第三类仪器设备:除特种设备、第一类及第二类以外的设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建设与现场监督检查:
(一)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仪器设备分级分类标准;
(三)负责管理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
(四)负责仪器设备现场监督检查;
(五)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特种设备及射线装置的注册登记办理、人员操作资质考核、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五条 使用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一)负责设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二)负责建立仪器设备台账,负责对操作人员安全培训;
(三)负责确定仪器设备的维保方案,负责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开展定期检验检定;
(四)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使用部门需设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备案建档、日常检查及报废处置,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射线装置的注册登记、人员操作资质考核、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检验。
第七条 使用部门需根据分类管理标准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并记录在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中,特种设备需单独建立《部门特种设备台账》,实时更新,及时向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及一、二类仪器设备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现场规范张贴。
第九条 使用部门需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操作特种设备及射线装置的须取得相关作业资质。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对仪器设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物资。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协助使用部门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到期一个月前,使用部门通知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协助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使用部门每年对特种设备开展一次年度检查并填写《特种设备年度检查表》,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分级对在用的仪器设备确定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如设备有特殊要求,按照设备要求执行)。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每日进行一次检查,对第一类仪器设备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第二类仪器设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第三类仪器设备、气瓶及管路使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停用的设备需张贴停用标识。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方案)并按期实施(如设备有特殊要求,按照设备要求执行),对监测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校准。对第一类仪器设备至少每年完成一次保养,对第二类仪器设备至少每两年完成一次保养,对第三类仪器设备根据使用情况自行确定保养方案。保养的重点环节包括电气线路及元件(如接线端子是否紧固、绝缘防护是否完好无破损等)、易损件、系统检查、监测设备、安全连锁、增压系统检查等。
第十四条 涉及特种设备、射线装置报废的,应对设备内原料进行置换排空后,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注销或射线装置退役。
第十五条 不得使用超过其设计安全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对租用的工业气瓶等资产不属于我所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租用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自行搭建的仪器设备,各组成部件及其原材料、方案设计及施工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家系统是我所实验室现场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使用部门须通过该平台对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检查附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移交至安全保密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