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实验室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作业环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现场作业环境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现场作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实验现场作业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实验现场作业环境的定置管理、安全标识、基础安全、职业卫生等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现场作业环境的管理办法及作业环境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作业部门负责实验现场作业环境的管理:
(一)负责实验现场作业环境定置管理;
(二)负责实验现场作业环境安全标识管理;
(三)负责实验现场作业环境内的用水用电等基础安全;
(四)负责实验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作业部门需设置作业环境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实验现场整理整顿。
第六条 作业部门应进行实验现场定置管理,各类实验现场物品安全有序摆放,防止各类物品洒漏、倾倒等,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和配电装置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作业部门在安装设备时,应将其放置在安全的位置或专用房间,固定牢靠,设备之间必须留有便于维修和保证安全的间距。
第八条 实验台面整洁,实验完毕物品归位,试剂原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放归中转库、试剂柜、试剂架或专门用于储存化学品的通风柜,不得在装置、窗台、地面和通风橱等处放置。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应按照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或指示标识在一定区域内开展科研生产或管理活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无关区域。
第十条 作业部门应在实验室外门张贴并及时更新安全风险警示卡与危险源辨识卡、安全告知卡与安全责任人卡,安全责任人为本房间的安全工作联系人,根据部门负责人安排负责开展相关工作。作业部门应在实验现场设置安全风险警示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辐射、高压电等危险场所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将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作业部门应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区域,设置醒目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第十二条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识,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第十三条 作业部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爆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作业部门在实验现场内敷设的水、电、气等线路应布置合理,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作业部门应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确定维护保养计划并按期实施。
第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如对现场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工作环境有明确要求,作业部门应配置相关的设施设备以满足工艺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实验场所,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实验场所。
第十八条 严禁私自排放废液、废气等污染物。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应满足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指标要求(主要指标:9≥pH≥6,COD≤500mg/L,BOD≤300mg/L,总氮≤40mg/L,TP≤10mg/L),如超标应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排放。有毒有害尾气必须经过吸收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设备1米处昼间噪声限值为60分贝,夜间噪声限值为50分贝(“昼间”为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为22:00-6:00之间的时段)。如超过限制,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检查附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报告至安委会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现场作业环境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