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公寓管理,提升房屋资源配置效益,维护研究所正常秩序,做好所内职工学生居住配套服务保障,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各园区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我所公寓分为长期居住公寓、短期居住公寓。其中,长期居住公寓类型包括研究生公寓(含留学生公寓)、职工公寓、博士后公寓、人才公寓等,短期居住公寓类型包括周转公寓、高访公寓、客房公寓等,公寓位置和数量详见附件1《大连化物所各园区公寓情况信息表》。
第二章 使用人员范围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申请我所公寓人员类型及公寓使用期限如下:
(一)单身职工,指父母在外地且大连市内无住房,由人事处审核确认的未婚职工,星海园区单身职工居住期限为两年。
(二)研究生(含留学生),原则上居住期限为完成论文答辩的日期,因特殊原因延长居住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三)引进人才,居住期限为三年(其中免费期为十二个月)。
(四)博士后,居住期限自入站之日起最长为四年。
(五)我所批准的其他特定人员(访问学者以及批准的其他人员等),原则上居住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审批单位确认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统筹公寓资源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人事处、研究生部、科技处、办公室等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房源需求计划,入住资格审查、人员居住行为管理和住宿到期提醒工作。
其中,人事处负责职工、博士后、引进人才、中长期访问学者;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含留学生);科技处负责中短期访问学者;办公室负责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寓申请
第七条 我所公寓使用原则上采用线上申请的模式。长期居住人员由本人通过“我所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中公寓管理模块”或“大连化物所专属APP中公寓入住”进行申请,通过后,在公寓管理模块中选择意向房源并办理入住手续。短期居住人员由接待部门(人员归口部门)通过大连化物所专属APP进行线上申请,通过后,在公寓管理模块中预约房间。
第八条 能源学院园区客房公寓可通过电话方式预订;长兴岛园区客房公寓申请人员可登录大连化物所专属APP进行线上申请或通过电话方式预订。优先保障我所科研任务,职工及家属、来访人员使用。
第九条 不得同时在星海园区和能源学院园区申请公寓。需短期在其他园区工作学习的人员,可通过大连化物所专属APP线上申请周转公寓,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第五章 公寓资源调配
第十条 根据我所现有房屋资源,优先保证我所学籍的研究生(留学生)、引进人才、博士后、在编职工的住宿需求。当房源不能满足需求时,由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化居住资源。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公寓分为单人间和双人间(双床位),优先分配有空床位的双人间。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已婚且男女双方均为本所在籍研究生可申请并分配在一间公寓,该方式仅限于星海园区。
第十二条 已分配的各类公寓不得长期闲置,一经发现,人员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人员入住资格。居住人员不得私自占用房间内的其他床位,严禁在未分配的空床位及空房间放置个人物品。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达到居住期限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
第十四条 居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公寓及床位,特殊情况经审批后方可调换,原则上只允许调换一次。
第十五条 居住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
(一)严禁储藏携带各类枪支、弹药、匕首。
(二)严禁储藏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资等危险品。
(三)严禁储藏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等。
(四)严禁高空抛物。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住资格,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居住人员须提高消防及电气等安全意识。
(一)不得将个人物品占用疏散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空间。
(二)禁止携带电动车进入,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磁炉、电熨斗、小太阳等高功率电器,具有厨房的公寓只可使用必要的炊事电器。
(四)公寓内及公共区域严禁私自连接电线、电话线和网线。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没收相关违规物品,并通知人员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居住人员须树立良好公共道德。
(一)禁止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
(二)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不得在公寓内经销商品等影响公寓公共秩序和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须遵守作息时间,22:00后停止有碍他人休息的一切活动。
第十八条 居住人员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一)保持公寓内和公共区域的卫生,及时清理公寓内杂物,不得随意乱扔杂物和垃圾,不得向水池内倒剩饭剩菜。
(二)公寓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
第十九条 居住人员应注意个人财产安全。
(一)离开房间时要锁门、关窗,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二)严禁将公寓转借他人,不得留宿他人过夜,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人员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情节严重者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居住人员应爱护公寓内及公共区域的设施。
(一)入住前,居住人员需对公寓内的物品和家具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
(二)退宿时,综合管理处进行房间查验,如发现设施损坏或丢失,由居住人员负责赔偿;故意损坏者从重处罚,由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处理。
(三)严禁私换门锁;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严禁包裹烟感探测器;严禁乱动各类消防设施。
(四)公寓内的公用洗衣机由物业人员定期进行清洁,保证卫生状况良好;严禁将个人洗衣机放置在公共洗衣房进行使用。
第七章 公寓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寓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综合管理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责成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处会同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房间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居住人员应积极配合卫生检查工作。卫生环境差的房间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人员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八章 费用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费用包括各类人员居住期间所需缴纳的住宿费、电费、水费等。各园区公寓住宿费按照《大连化物所各园区公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根据各类公寓收费标准和入住天数核算。
(一)由个人承担的住宿费,主要以工资代扣的方式收取,因答辩、离所、临时入住等原因无法以工资代扣的,采用个人转账形式支付。
(二)由各部门承担的住宿费,采用公共费用分摊或内部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电费均采取预存方式,核算电费计算公式:
电费金额=房间电表读数(差值法)×电费单价
能源学院园区学生公寓空调费按年收取,120元/年。博后和人才公寓采取预存方式。入住人员退宿后剩余空调费按照剩余自然月进行退还。
第二十六条 水费按照水表计量,核算水费计算公式:
水费金额=用水量(差值法)×水费单价(元/立方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