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星海二站园区食堂改造工程施工
时间:2019-07-08 16:03:53   点击数:

 

 

施 工 合 同

 

 

 

 

 

 

 

 

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人: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201961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连化物所星海二站园区食堂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大连化物所星海二站园区食堂改造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57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玻璃幕墙、钢结构、空调、水、电、暖、通风、白钢隔断及其他零星维修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玻璃幕墙、钢结构、空调、水、电、暖、通风、白钢隔断及其他零星维修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622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 916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验收达到施工验收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壹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陆元玖角贰分 ¥2121636.92);

其中:

备注:本价格为暂定价,标内部分执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审核,标外部分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审核,结算依据详见补充条款,审减额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由乙方承担(审计费为审减额的7%)。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王震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9 618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57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承包人执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一周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提供纸质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一周内审查完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1.6.5项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经理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经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1.10.1项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采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第1.11.1项约定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1.11.1项约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第1.11.2项约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1.11.2项约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含在合同价款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整合同价格,执行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执行投标单价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不采用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项目总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本工程项目全部管理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由发包人提供至按驳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符合大连化物所档案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执行通用条款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处理工程现场各项管理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施工现场超过四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1万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5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5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1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3.3.4项约定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1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0.5万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全部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须经招标人认可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3.6项约定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函须为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甲方组织的四方验收合格之日止

4. 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按监理合同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不采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5.3.2项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监测标准JGJ59-2011》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在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在区域内禁止动火和吸烟,承包人应加强管理,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火灾。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火灾,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做到活完场清,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办理垃圾/渣土清理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7.1.1项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一周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7.1.2项约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7.2.2项约定。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7.3.1项约定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不采用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场安排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7.4.1项约定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并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10%

7.6 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7.6项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第7.7项约定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采用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承担费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半成品的采购需按照发包人提供附件中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进行采购。承包人须经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订货。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的规格、数量、型号和其他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要求的特征,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本标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检验费用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大连化物所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6]35号)执行审批程序,具有工程变更审批单的工程变更才能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没有审批单的变更,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现场签证必须按照《大连化物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6]34号)执行, 工程签证应包括发生原因、时间、部位、过程等的简单描述,对于隐蔽工程或完成后不能显现内容的签证,必须存留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证明材料,与签证单一起作为结算审核依据。 工程签证原则上要求实施完成后2日内办理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的,补办签证不应超过15天。

2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发包人将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

3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发包人指定代理人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文书。

4承包人应重视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工作,由承包人审图不清而造成额外增加的费用不予认可、工期不予延长。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已有的项目,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类似的项目,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3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且无类似项目,投标人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的2017年辽宁省计价依据相关定额中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中费率进行调整,如工程量清单中的管理费及利润取费标准不一致时,以低者为准,但不得高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类别的工程费率标准,经发包人和审计确认后执行。投标书中已列的材料,按照投标价格执行(出现位数错位的除外);投标书中未列的材料,承包人提出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施工时《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相应季度的材料价格及市场价格,最终以审计确认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的让利承诺,工程结算时应同等水平执行。

4投标书中已列的材料,按照投标价格执行(出现位数错位的除外),投标书中未列的材料:执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期间市场价或参考施工期间《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进行计算。

10.5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不采用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不采用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采用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 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 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参照通用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采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资料已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已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发包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承包人已考虑由清单工程量引起的报价风险,承包人在报价中未计算此类风险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标函中的投标单价与总价必须保证前后对应,确保投标报价没有算术错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中自行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总款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开始直至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总款的40%一次性抵扣预付款后,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12.2.2 项约定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5-2013)及现行的2017年辽宁省计价依据相关定额中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供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付款申请单3份,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1份。(附带电子版)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采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签订合同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款的3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提供等额保函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后);

2工程开始直至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总款的40%一次性抵扣预付款后,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5%

3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完整的竣工材料,经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定额的97%

4保修金:工程结算审定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无息);

工程结算金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审计结算审核后的金额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供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3份,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1份。(附带电子版)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供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付款申请单3份,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1份。(附带电子版)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12.4.4项约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12.4.4项约定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5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采用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13.2.2项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13.2.5项约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采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第13.2.5项约定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13.3.1项约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13.3.3项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4日内完成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14.1项约定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与工程进度款支付资料相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不采用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不采用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工程结算书(原件)一式四份,工程变更单(原件)一式四份,工程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招标图纸(需有设计院签章)一式一套,竣工图纸(需有竣工图签章)一式一套,电子光盘(将全部上报结算资料刻录)一式二张及验收报告等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约定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约定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工程结算审定额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15.4.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详见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第16.2.1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16.2.3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采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补充条款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不采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承担费用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不采用

19. 争议解决

19.1 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 大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20.1 本项目工程,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变更、签证须按专用条款10.1约定办理。

20.2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减,须按下列方式调整:

1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已有的项目,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类似的项目,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3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且无类似项目,投标人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的2017年辽宁省计价依据相关定额中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中费率进行调整,如工程量清单中的管理费及利润取费标准不一致时,以低者为准,但不得高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类别的工程费率标准,经发包人和审计确认后执行。投标书中已列的材料,按照投标价格执行(出现位数错位的除外);投标书中未列的材料,承包人提出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施工时《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相应季度的材料价格及市场价格,最终以审计确认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的让利承诺,工程结算时应同等水平执行。

4投标书中已列的材料,按照投标价格执行(出现位数错位的除外),投标书中未列的材料:执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期间市场价或参考施工期间《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进行计算。

5结算审核费收费标准:合同内投标部分结算按审减额的6%收费;合同外变更部分结算审减率在10%及以下的按审减额的5%收费,审减率在10%以上的按审减额的7%收费。结算审减率在10%以下(含10%)的,结算审核费全部由甲方承担;结算审减率在10%以上至15%(含15%)的,结算审核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结算审减率在15%以上的,结算审核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应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上报工程量应与实际工程量相符,报价应符合市场价。

6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实施过程中选用的材料、产品及构配件品牌、档次或价格发生变化时,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实变更主材费,其他费用不作调整。

7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签证只可对与施工图纸有异的工程数量本身进行认定,如同时认定工程价款的,则该张签证全部无效。

20.3 工程所需材料(产品)由承包人自行采购部分,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当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所需采购的材料(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内容,所有材料(产品)在进场前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产品)样品及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许可证等材料(产品)合格证及合法采购证明,并应按照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并封样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中,否则造成工程返工、材料(产品)退货及其他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偿损失。

20.4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设备如不满足质量和工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品牌,由此产生的价格变动不做调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如不满足档次要求及使用需求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变更招标文件外的材料/设备,由此产生的价格变动按实调整主材费,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没有经过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或设备不得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0.5 招标人在招标主材表中有标注主材参考价的,投标人投标的主材单价及品牌应响该主材参考价,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投标的主材品牌或质量等不满足招标人约定的主材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为不高于招标主材参考价的其他主材。

20.6 本工程涉及到的交通、综合执法、环保、城建、环卫、劳动、消防、防雷等所有手续及相关事宜由承包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因相关手续不齐全造成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损坏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设施等责任及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负责配合处理施工现场周围邻里关系,协调衔接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本工程正常施工创造条件。

20.7 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该保函同时作为承包人拖欠员工工资的保函。

20.8工程档案的编制和竣工图的绘制由承包人按城建档案馆及大连化物所报送的要求编制和管理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全过程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竣工时承包人整理二套符合规范要求的档案及全部档案资料的电子版交发包人。

20.9 本工程不许挂靠、转包。如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0.10 承包人负责进行工程项目的全部手续办理及验收。

20.11工程保险:

承包人负责所有保险,本次投标报价中包含所需的一切保险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的保险种类也由承包人负责进行保险,并且已于本次投标报价中考虑保险费用。

20.12 承包人已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地质状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人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承包人已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现状情况勘察,发包人不会因现状因素调整工程造价,承包人应承担此种风险。

20.13 发包人有要求变更项目经理而不解释原因的权利。

20.14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15 廉政条款: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发包人(大连化物所)任何人员任何形式的贿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或赔偿。

2若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贿要求,承包人须通知发包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人员存在索贿行为,发包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20.16 保密条款:

1)乙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2)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对本项目实施中的保密监督和调查;

3)乙方仅限于知悉本项目中所涉及的事项;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公开、宣传项目相关的信息;

5)乙方应妥善保管项目的资料、图纸、介质等载体;

6)乙方因违反本保密条款或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发生的失、泄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20.17 避免“黑白合同”要求:

1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0.18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财建[2004]369号通知的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经政策规定,或参照类似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一同作为本合同补充,其不得违背本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 该工程垃圾清运费乙方已综合考虑且已含在报价中,若发生签证或变更不再增加此项费用。

20.20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投标单项或部分综合单价(或主材单价)严重低于市场价格,则计算原投标综合单价(或主材单价)与市场实际价格的差值,对发生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或主材单价)进行等额差值下浮。

20.21 乙方应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损害,乙方应全额赔偿,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赔偿和处罚款项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20.22 乙方应重视防水施工质量,如墙面、卫生间等部位发现漏水等质量问题,乙方应按质量保修条款无偿修复,且乙方应接受相应惩罚,每漏水一处罚款5万元,罚款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20.23因该项目处于科研院区和居民区,乙方应考虑因噪音扰民和施工作业时间受限造成的效率降低风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20.24 乙方应保证施工档案与施工进度同步、匹配且满足甲方对施工档案提出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款不予以支付。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75%的同时,需提交检查相应的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前,乙方需将工程档案(一、二档)移交至甲方,项目负责人与负责档案人员检查相关档案合格后方可支付剩余工程款。

20.25 本补充条款与上述合同正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若存在内容矛盾,以本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协议书真实意思的除外)。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大连化物所星海二站园区食堂改造工程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全部工作内容按照工程保修要求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不采用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序号

办公和检测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年份

主要性能

先进程度

备注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项目经理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施工员

造价人员

档案员

材料员

其他人员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

履约担保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发包人名称):

鉴于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19    日就 大连化物所星海二站园区食堂改造工程施工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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