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17年3月29日下午16点15分左右,催化楼2楼一实验室烘箱内发生明火,烘箱门被顶开,周边实验室工作人员发现后即用附近灭火毯将明火扑灭。
二、原因分析
经了解,该烘箱为某组公用,当日该组工作人员郭某早8点将实验物料放存在6支50毫升塑料离心管后放入80℃烘箱内,发现物料水分挥发速度较慢,15点30分又将实验物料放入110℃烘箱内,16点15分烘箱内塑料离心管着火。
现场勘查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郭某在重复以往文献实验过程中改变实验温度条件(文献要求80℃),将微量纤维素、柠檬酸钠、硝酸银、氢氧化钠及水等物料混合后反应放入到110℃烘箱内,当物料中水分等蒸发后形成可燃物,在110℃高温环境中升华着火。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工作人员郭某安全意识不强,实验过程中风险辨识不清,未遵守所安全管理制度和组内“该烘箱只用于烘有机实验用玻璃器皿”等具体要求;研究组对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性质及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依据《事故报告与调查规定》认定本次事故为Ⅳ级事故,依据《安全工作奖罚管理规定》和《研究组安全工作考核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罚款,并扣除所在研究组年度安全绩效1分。
四、预防措施及其建议
1、所在研究室及时组织全室安全员参观事故现场,讨论分析此次事故原因和今后工作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2、所在研究组召开了全组安全情况通报会,研究室(组)安全员分别就烘箱事故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等方面的要求,事故当事人在会上做了深刻反思的检讨。
3、要求该研究组结合本次事故,认真落实所布置的用电设备隐患整改,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风险辨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