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05 10:36:15   点击数: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实验室作业行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作业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作业行为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作业是指:

动火作业:电气焊、喷灯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各类釜、罐、容器及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施工(含装修改造)过程中的设备或实验装置搭建过程中的临时性用电。

高处作业: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吊装作业:设施设备安装或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吊起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作业。

动土作业:挖土、钻探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具进行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负责制定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办法;

(二)负责非零星工程危险作业的审批与监管;

(三)负责检查作业部门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发放情况、日常使用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作业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作业部门负责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的管理:

(一)负责制定仪器设备、试剂原料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工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

(二)负责危险作业申请、审批与监护;

(三)负责确立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建立台账及发放记录,并监督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实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及应急物资的配置及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等要求规范试剂原料及仪器设备的使用,遵章守纪,依规操作。不得违章指挥,不得违规操作,不得违反劳动纪律。

第七条 实验应设专人值守,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不得在实验室内住宿。

第八条 作业部门开展非零星工程项目的危险作业,由综合管理处审批,开展零星工程项目的危险作业,由基建处审批。

第九条 作业部门负责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条 作业部门需建立受限空间作业台账,报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作业部门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标准,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按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作业部门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负责配置、发放、日常使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验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留存相关记录(主要包括签到表、方案、现场照片等)。

第十四条 作业部门应根据科研工作风险情况,配置相应的应急物资,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工业锅炉司炉、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司机、叉车司机等)与辐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作业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有限空间台账并张贴警示标识;至少每年参加一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并开展一次有限空间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进入有限空间开展相关作业时必须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作业,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检查附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报告至安委会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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