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部门在餐卡管理中的职责,规范餐卡和午餐补贴(以下简称“餐补”)内部管理,根据《大连化物所餐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餐卡管理职责为:综合管理处负责全所餐卡的办理、充值、使用、补卡、退卡、结算管理及餐补发放;人事处负责编内、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餐卡开通审核及应发餐补人员名单确认;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餐卡开通审核及应发餐补人员名单确认;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范围,负责其业务相关人员餐卡开通审核及应发餐补人员名单确认。研究组负责本部门临时人员餐补审核。
第三条 综合管理处按照餐卡类型,通过餐卡系统建立并管理餐卡台账,台账信息应包括持卡人、所在部门、人员类别等信息。综合管理处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餐卡台账中的持卡人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餐卡台账准确。
第四条 持卡人离所前餐卡余额必须为0,方可办理离所手续。在所内转变身份的持卡人,在完成离所手续前,须通过专属APP(临时人员门禁卡申请)完成申请流程。特殊情况下,餐卡余额不为0,仍坚持办理离所手续,须作出放弃余额的承诺。持卡人离所前门禁卡必须交回综合管理处。
第五条 综合管理处每年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餐卡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继续保留,否则给予销卡处理。
第三章 餐补管理
第六条 餐补由综合管理处根据人事处、研究生部及研究组确认的餐补人员名单,定期通过餐卡系统下发。
第七条 餐补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新增餐补发放日期在当月15日前(含15日),发放当月补贴金额为500元;新增餐补发放日期在当月15日后,发放当月补贴金额为250元。
第八条 职能部门临时人员申请餐补,需通过专属APP发起(职能部门餐补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九条 研究组编外人员餐补费用由研究组自行承担。
第十条 餐补金额及公务餐卡额度严禁账户间互转。
第十一条 享受餐补人员不得提现。
第十二条 餐卡充值、餐补发放、餐费结算由双人进行复核。
第四章 餐费结算
第十三条 餐卡管理人员通过餐卡系统定期统计各刷卡机消费数据,经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处每月向使用部门和餐厅提供公务餐卡消费明细,并将公务餐卡当月已消费额度从当月应付餐厅餐费中扣除,使用部门持消费明细与餐厅对账结算,根据公务接待相关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餐厅私自给餐卡持有人开具发票。出现此种情况,综合管理处不予打印消费明细,并追究餐厅责任。
各餐厅严格按照消费明细开具发票,如有违规情况,扣除不低于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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