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气体安全管理,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试剂原料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科研园区内气瓶、焊接绝热气瓶(自增压罐)与集中供气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采购及验收管理
第三条 研究所气体采购采取审批制,需通过实验室管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研究组可根据实际需求,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进行供应商目录维护。
第四条 研究组不得自行采购气瓶。采购气体含气瓶的,气瓶须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且与供应商签订气瓶回收协议。
第五条 研究组应对气瓶进行验收,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钢瓶没有瓶帽、颜色缺失、无检定标识、无气体状态标识等,应拒绝接收。
第六条 研究组采购自增压罐时,应从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资质的单位购置,并获取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及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到货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上述资料提交至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协助研究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三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气瓶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室内外移动气瓶时,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严禁抛、滚、滑、碰、敲击气瓶。
第八条 气瓶存放点应具备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做好标识和固定措施,分类分区存放,严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各类气瓶与热源应保持至少5米间距,与明火间距不小于10米。
第九条 气瓶存放点内空瓶与实瓶应分室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保持气瓶摆放整齐。
第十条 气瓶应按需采购,严禁过量存放气瓶,单个区域内气瓶存量不得超过10瓶(单个区域按50平方米为标准,超过50平方米的,存放量以面积比折算)。
第十一条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可能出现缺氧(氧气浓度<19.5%VOL)或富氧(氧气浓度>23.5%VOL)的场所,应安装氧气检测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严禁将40升及以上易燃、易爆、氧化性气体和有毒气体钢瓶或贮罐放在室内或走廊通道。
第十二条 供气管路须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须使用金属材质;其中乙炔、氨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第十三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十四条 开启气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启减压阀;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闭减压阀;严禁只关闭减压阀,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时,动作需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第十五条 操作盛装易燃易爆性气体的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严禁与油脂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防止燃烧或爆炸。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0.5公斤),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十七条 研究组须将自增压罐信息录入系统特种设备管理模块,做好采购、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管理。
第四章 报废及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组在气体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设置为空瓶。气体供应商应在1个月内上门回收系统中待回收气瓶,并设置为离所。
第十九条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应交由气瓶检验机构对报废气瓶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标识、超过检验有效期、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若发现气体钢瓶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组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定期对自增压罐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进行监督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自增压罐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废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