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水热反应釜安全管理细则
时间:2025-10-16 10:52:4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水热反应釜管理,依据《大连化物所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所水热反应釜的采购、入库、编码、安全使用、停用报废等相关环节。

第二章 采购及验收管理

采购水热反应釜应选择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单位或经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供应商,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

新购水热反应釜应进行验收,检查其外观、材质、配件完整性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水热反应釜应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可采用出厂时统一编号(如有)或按照研究组统一编码(如:201组第1号150mL的水热反应釜可编为201-150mL-001)。编号应通过激光刻制(推荐)、油性笔方式分别印制在釜头、釜体,生产日期、额定温度、额定压力可印制在釜底,保证清晰可识。

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使用水热反应釜开展实验前应进行充分风险辨识,结合实验温度、实验压力及设备参数做好个人防护、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等事项,并做好记录

使用水热反应釜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包括釜体、内衬、密封面、螺纹等,如发现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推荐使用有超温保护(双表双控)或超温报警的烘箱加热水热反应釜,严禁使用低温段控温不准确的马弗炉进行水热反应釜实验。

第九条 严禁超温、超压、超量使用水热反应釜,严禁开展含有放射性、爆炸性、可能分解或设定温度下不稳定等下述体系的水热反应釜实验

①含有放射性物质

②含有爆炸性物质

③含有可能分解或设温度下不稳定的化学物质

④含有高氯酸

⑤硝酸和有机物的混合物

第十条 水热反应釜使用后须彻底清洗并确保干燥,按编号配套存放,避免混用。

第十一条 研究组须将水热反应釜设备文件、技术参数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录入实验室管家系统仪器设备管理模块,做好维护保养、停用报废等环节管理。

第四章 报废及处置管理

十二 存在釜体损坏、螺纹缺陷、内衬老化变形等严重问题的水热反应釜,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废

第十三条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水热反应釜,应及时报废处置;对于无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10年,建议报废处置。

附则

第十四条 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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