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水热反应釜管理,依据《大连化物所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所水热反应釜的采购、入库、编码、安全使用、停用报废等相关环节。
第二章 采购及验收管理
第三条 采购水热反应釜应选择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单位或经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供应商,并须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
第四条 新购水热反应釜应进行验收,检查其外观、材质、配件完整性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 水热反应釜应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可采用出厂时统一编号(如有)或按照研究组统一编码(如:201组第1号150mL的水热反应釜可编为201-150mL-001)。编号应通过激光刻制(推荐)、油性笔等方式分别印制在釜头、釜体,生产日期、额定温度、额定压力可印制在釜底,保证清晰可识。
第三章 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使用水热反应釜开展实验前应进行充分风险辨识,结合实验温度、实验压力及设备参数做好个人防护、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等事项,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使用水热反应釜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包括釜体、内衬、密封面、螺纹等,如发现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推荐使用具有超温保护(双表双控)或超温报警的烘箱加热水热反应釜,严禁使用低温段控温不准确的马弗炉进行水热反应釜实验。
第九条 严禁超温、超压、超量使用水热反应釜,严禁开展含有放射性、爆炸性、可能分解或设定温度下不稳定等下述体系的水热反应釜实验:
①含有放射性物质;
②含有爆炸性物质;
③含有可能分解或设定温度下不稳定的化学物质;
④含有高氯酸;
⑤硝酸和有机物的混合物。
第十条 水热反应釜使用后须彻底清洗并确保干燥,按编号配套存放,避免混用。
第十一条 研究组须将水热反应釜设备文件、技术参数、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录入实验室管家系统仪器设备管理模块,做好维护保养、停用报废等环节管理。
第四章 报废及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釜体损坏、螺纹缺陷、内衬老化变形等严重问题的水热反应釜,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废。
第十三条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水热反应釜,应及时报废处置;对于无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10年,建议报废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