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试剂原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科研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实行“一瓶一码”管理原则,所有危险化学品需张贴二维码,用于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各环节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章 采购及验收管理
第四条 研究组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实际需要采购危险化学品。被列入国家管控范围的危险化学品试剂,应满足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 研究组需建立危险化学品审批机制,通过实验室管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其中管制类化学品所内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管理处统一向公安机关提交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条 研究组可根据实际需求,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至综合管理处进行供应商目录维护。供应商目录内供应商负责危险化学品贴码工作;其余情况由研究组验收后自行贴码。
第七条 研究组须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到货验收,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及安全标签,确保信息一致、标识完整。确认无误后依次扫描存储设施二维码、危险化学品二维码入库。
第三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研究组应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源信息。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柜或储存场所,并划分最小储存单元(如区域、层板等),各储存单元表面需张贴二维码。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见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严禁过量存放。单个实验室存放固体、液体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单一包装容器不得超过20公升或20千克(单个实验室按50平方米为标准,超过50平方米的,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折算)。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达到实验室存放总量限值的,应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专用仓库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等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未达到实验室存放总量限值的,需采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储存,每个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储存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
第十四条 研究组应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等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可参考表1中要求。

第十五条 储存柜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场所,远离明火、热源,注意防火、防潮及防日晒。储存柜周围1m 范围内不应存放杂物。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渗漏、泄漏时,应迅速处理,不应继续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
第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实行集中管理原则,同一研究组在同一楼层原则上只能在一个房间设立管制类化学品存储柜。
第十八条 管制类化学品存放在满足危险化学品存放前提下,还需满足双人双锁管理要求,由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共同保管,如实记录使用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研究组使用蓝牙锁、智能柜等设施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集中储存在专用仓库,并在综合管理处备案。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试剂应存放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
第二十一条 管制类化学品使用需通过系统扫码登记并记录纸质台账,严格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粘贴与内容物相符的名称标签。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其放回至原存放位置。
第四章 废弃及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组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扫码回收。
第二十五条 研究组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的分类收集,品名标识清晰,做好防洒落、渗漏措施。蓝色为有机废液,红色为酸性废液,绿色为碱性废液。如实验室产生的酸碱废液数量较小,可以选用实验室内空瓶收集,但需做好标识。
第二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在处置前需向综合管理处提交剧毒化学品处置申请,不得将剧毒化学品与其他废物混合处置。
第二十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处置,应根据其危险特性分类统一收集、处置。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理处对全所危险化学品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研究组应配合所内管理部门、上级机关及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及处置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研究组,视情况由综合管理处采取暂停其危化品采购、上报安委会处理等措施。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视情况由综合管理处采取警告、通报、限制供货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