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等行为,保障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科研园区内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剧毒化学品的部门和人员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各自工作职责进行分工,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使用剧毒化学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研究组负责人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综合管理处负责全所剧毒化学品的购买、仓储保管、发放、登记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管理、使用剧毒的人员需在辽宁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剧毒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申请、审批与购买
第六条 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确无其他代用品,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先进行科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各使用部门应确定自己的剧毒化学品安全负责人,按要求在实验室管家系统填报“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使用部门、综合管理处以此审批通过后,综合管理处负责向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资料,在公安系统申报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等审批手续。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持公安机关批准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
第七条 剧毒化学品购入后要及时登记购买台账,如实记录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合同、发票等购买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并交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部单位承运,由承运方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运输。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存。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部门采购剧毒化学品。不准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剧毒化学品的交易,不准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不准私自将剧毒化学品转借给其他人员使用,不准私自接收所外部门转让或赠送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集中储存在专用仓库,并在综合管理处备案。仓库必须配备储存设备及实行24小时监控,并注意通风、防潮、防热、防冻。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仓库必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人记账、双人收发制度。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核对实际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熟悉所保管的剧毒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并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第四章 领取和发放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需填写“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剧毒化学品使用申领表”由两名申请人(领用人)签字,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至少提前一天报综合管理处审批后领取。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制度,发放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部门、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使用申领表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者)申领量需为当天实验使用需要量,不可超量领取,领取当日需使用完毕并如实登记。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现场需配备监控系统,无死角覆盖实验区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填写“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用完后,应在使用记录表上注明“使用完毕”,双人签字确认,记录表原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仓库代为保管的所有剧毒化学品,应明确保管期限,对超过保管期仍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综合管理处有权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章 检查与处置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随意丢弃含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危险废物,处置按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试剂原料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研究制订本部门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救援应急预案,并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误用、流散等突发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处报告,由综合管理处报告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违反本细则,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运输、使用、贮存、转让剧毒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综合管理处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20版)
2.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剧毒化学品使用申领表
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剧毒化学品调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