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142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1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1月2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审核、采购管理、报废处置、政府采购配置计划编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预算编制、采购、验收和报销工作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组织。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研究组负责本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需要更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应当配置具有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除科研业务工作特殊需求外,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应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
第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填写《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审批表》(附件1),经审批后,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本着节俭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九条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流程包括配置标准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合同审批、合同付款、组织验收、报销。
第十一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按照资金额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A类:采购金额1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B类:采购金额1万元(含)-5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三)C类:采购金额5万元(含)-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四)D类:采购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五)E类: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前,需按照研究所行政预算管理要求,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预算申请,经综合管理处预审、使用部门主管所领导审核后,由综合管理处归口报送研究所预算审核小组及所务会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研究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前,各研究组负责人应对配置标准进行审核,确需超标准配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申请、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合同审批等根据相对应的分类,参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验收
A、B、C、D类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由使用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E类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由综合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B、C、D、E类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验收小组应填写《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验收单》(附件3)上传至验收系统中。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验收时需拍摄现场照片,并上传至验收系统中。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监督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合同的执行,对B、C、D、E类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付款,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报销或核销。财务单据按照财务管理规定逐级审核。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研究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及时领取和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日常维护及维修、调拨申请、报废处置申请、定期清查等。
对于单价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处定期组织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使用部门需按盘点要求开展本部门实物盘点,盘点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管理处备案。综合管理处对备案的盘点结果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未按要求完成盘点或因非正常原因导致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损失、损坏的,追究使用部门责任。
第二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因科研等工作需要在研究所园区以外存放使用,仅限于开展与研究所科研相关的活动,不得公物私用,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存在关联业务关系的,应按关联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应遵循先审批、后存放的原则,按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应填写《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异地存放申请表》(附件4)。研究所园区以外存放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返回研究所时,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其中E类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由综合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填写《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归还验收单》(附件5),经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资产责任人随身携带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存储等便携式设备,可不作为研究所园区以外存放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申报,但需定期带回原登记存放地点,接受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可在研究所内有偿调剂使用,参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需要报废处置的,应参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报废处置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和处置工作接受监督与审计处和全所职工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和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督与审计处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和处置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研究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配置标准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审批表
附件2: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记录单
附件3: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验收单
附件4: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异地存放申请表
附件5: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归还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