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141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科学院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管理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研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15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1月2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科学院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管理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研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范围:
(一)稀贵金属:包括金、银、锇、铑、钯、铱、铂、钌等8种金属和以此8种金属为基体的合金;
(二)贵重试剂:单价达到6000元以上(市场化计量单位)的特殊试剂、超纯试剂和稀有元素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综合管理处是研究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采购、验收、盘点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采购、验收、出入库、使用、保管、盘点、处置等工作。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保管人员)负责本部门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有效防范管理风险。
第三章 采购及验收入库管理
第五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采购按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研物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采购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管理规范要求。对纳入公安、药监、卫生、环境、农林业等部门管控的违禁品、神经精神类及药品、病原微生物、同位素、实验动物等产品的采购,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执行,采购时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并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综合管理处负责建立本单位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合格供应商目录,定期对供应商的诚信和履约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建立供应商负面清单。
第七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采购金额5万元(不含) 人民币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采购金额5万元(含)-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综合管理处参与;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综合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现场精确计量到货数量,并查验出厂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低温试剂、定制试剂盒、细胞系等可根据需要进行性能验收,验收后填写《科研物资验收记录单》(附件1)并进行入库登记。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验收时使用部门须拍摄现场照片,确保照片能全面、完整呈现物资数量,并上传至验收系统中。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在异地验收的,使用部门应安排专人到场组织现场验收。
第四章 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稀贵金属必须存放在使用部门指定位置,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锁保存、双人发货、双人装货、双人提货,除保管人员外另有一人参与)管理,做好安防工作。贵重试剂的存放应当符合保存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 保管人员对库存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安全负责,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填写《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出入库记录》(附件2),实时反映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使用及结余的情况,根据结余情况有计划地购买,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减少浪费。
第十条 保管人员应对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每年进行核查,并填写《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盘点表》(附件3),对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账册和库存实物的核对和交接,交接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填写《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交接登记表》(附件4)后报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对价值较高的贵金属制品(包括仪器设备上的稀贵金属部件)管理,并形成使用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因使用部门解散或科研实际需求变化造成闲置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开展调剂使用,减少重复购置及资源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应使用定期检定/校准的器具进行计量。
第十五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异地存放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研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回收和处置
第十六条 对于可回收的稀贵金属,使用部门应当依据出入库台账和损耗计量记录,由使用部门保管人员组织专人统一进行清理和回收,并报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处置贵重试剂。其中,一般试剂处置应遵循化学及生物实验室基本要求;化学危险试剂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危化品处置要求或由第三方处置机构处置;生物安全材料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相关规范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科研物资验收记录单
附件2: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出入库记录
附件3: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盘点表
附件4: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交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