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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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物所发〔2025〕138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研究所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制度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1月2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研究所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制度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研究所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以提高采购运行效率和采购绩效为重点,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优质优价采购。

第四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处是研究所采购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牵头建立研究所采购管理体系;

(三)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研究所采购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牵头组织制度宣贯与实施;

(四)负责组织编报研究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报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和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第六条 采购管理按业务类型及部门职能归口管理,各类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综合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科研物资、通用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采购管理;

(二)高技术处负责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艺设备采购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图书、软件采购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零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

(五)办公室负责公务租用车辆采购管理;

(六)科技合作处负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采购管理;

(七)外协外包服务采购按照研究所外协外包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归口管理;

(八)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采购业务管理。

第七条 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相关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有关规定,根据归口管理的采购业务实际,建立健全研究所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组织制度宣贯与实施;

(三)负责开展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业务培训、指导、监管;

(四)负责审核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合同;

(五)负责编报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等;

(六)接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采购过程的具体执行,对采购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合规性、经济性及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及计划、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撰写采购文件、审核供应商资质、实施采购评审、履行采购合同审批及付款、督促合同履约进度、进行履约验收、归档保存采购文件等;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采购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各类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三)配合相关单位及归口部门对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采购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的行为。其包括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科研仪器设备可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中国科学院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将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 非政府采购是指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投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按最低价法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按综合评分法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实施采购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是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要求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以最低价法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财政部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程序。

采购预算金额100(含)-2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组织单位内部会商和公示。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制度以及归口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事项,按照财政部及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也可采用但不限于直接采购、比选采购等方式。

(一)直接采购是指根据采购需求自行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较小,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二)比选采购是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报价或响应方案,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成交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归口部门应根据采购业务实际情况,划分不同采购预算金额区间,并明确各区间可采用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所有采购活动必须落实预算资金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需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标的、方式和预算金额。

第十九条 涉及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的大额资金采购项目,应按要求提请党委会、所务会审议。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做好采购项目的需求调查工作,根据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服务水平、供应商资格条件及产品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研究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需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采购管理人员与采购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共同实施采购,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审核供应商资质。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经济实体。供应商不得为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属关联方的,采购需求部门还应按照研究所经济活动关联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中国海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内,采购需求部门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实施采购,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急需或特殊采购项目,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若涉及独家代理或生产的、非标的货物等,可按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如采用直接采购、比选采购的方式,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

(一)直接采购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及市场调研情况,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评估和比较。重点考察供应商的产品是否能满足采购需求、价格是否合理以及交货及售后服务能力等。采购小组经过综合考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比选采购

1.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及市场调研情况,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响应方案。

2. 参与比选的供应商按采购小组要求提交报价/响应方案,报价超预算或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报价/响应方案无效。

3. 采购小组根据报价/响应方案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按报价从低到高或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报价/综合评分相同时,按提交报价/响应方案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4. 采购小组将排序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作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采购小组可按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如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

(一)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及市场调研情况,提供满足需要的供应商情况。

2. 采购小组组织不少于3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非本部门专业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分别出具论证意见。

3. 经论证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采购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响应方案。

4. 采购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响应方案及履约能力进行核实,重点确认其是否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报价是否合理。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采购小组确定该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如采用除政府采购方式及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按归口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归口部门应依据采购业务类型,明确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额度标准及采购合同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并牵头建立合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应要素齐全、条款清晰、避免歧义。归口部门可依据采购业务类型分类制定采购合同模版,应加强合同标的质量、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履约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审核。

第三十一条 合同金额应严格依据中标或者成交文件确定的金额签署;采购合同应合理确定付款条件、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采购需求部门对达到规定额度标准的采购项目,应与供应商按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审批并将相关文件存档。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审批流程与原合同一致,补充合同生效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四条 归口部门应依据采购项目特点制定各类采购项目验收方案,方案应明确各类采购项目验收人员、时间、标准、方法及程序等,禁止自采自验的行为。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记录,列明验收结果,由验收参与方共同签署。

第三十五条 依据验收结果,采购需求部门应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按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做好采购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并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 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完整规范,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按照研究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采购工作接受监督与审计处和全所职工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督与审计处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业务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

(二)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或将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而规避公开招标的;

(三)合同或履约验收不规范造成损失的;

(四)在各类监督检查中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归口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归口部门可结合业务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采购业务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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