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11-24 13:07:54   点击数:

化物所发〔2025〕137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1月2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由研究所依法直接支配的境内和境外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包括研究所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内控管理防控风险,保障研究所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配置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资产报告、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综合管理处是研究所国有资产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牵头建立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三)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牵头组织制度宣贯与实施;

(四)负责定期向所务会报告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按资产类别及部门职能归口管理,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综合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存货、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应收票据的管理;所内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债权相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办公室负责档案资产的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图书资料、软件等资产的管理;

(六)科技合作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中科化物(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股权投资及研究所持股企业股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的类别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研究所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组织制度宣贯与实施;

(三)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及预算编报,规范资产的采购、使用及处置管理;

(四)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台账的建立及维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负责依法及时办理其产权登记;

(六)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要求,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七)接受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使用部门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研究组组长/部门负责人对本研究组/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利用负有监管责任,资产责任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负有直接责任,各使用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具体管理;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当根据研究所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状况,遵循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原则,落实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归口部门应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合理选择适用的资产配置方式,调剂方式优先。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科研仪器设备等由使用部门根据科研项目需求,经科研管理部门(包括科技处、高技术处、科技合作处)审批后进行合理配置;

(二)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按照中国科学院统一制定的标准配置,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经综合管理处审批后进行合理配置;

(三)科研办公及保障用房、公务用车由综合管理处按相关规定配置;

(四)其他国有资产,由归口部门按相关规定配置。

第十六条 研究所购置、租赁土地房产等资产应经过所务会审议,并遵守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研究所购置土地房产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中国科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归口部门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对研究所国有资产,特别是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行的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归口部门开展研究所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并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研究所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专利实施许可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研究所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研究所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应落实到人,归口部门应明确资产责任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责任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归口部门应分类设置资产台账,及时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研究所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权属非研究所的国有资产,归口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目录,全面掌握资产情况,加强资产监管。

第二十四条 归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可采用分类检查、抽查等方式开展。资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归口部门应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开展资产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归口部门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剂,优先用于科研、教育和科普等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因特殊原因闲置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由归口部门组织开展论证并经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借,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土地、科研办公用房、人才公寓、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权属不清晰、存在纠纷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提供必要后勤保障服务的零星用房和无法改变建设用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厂房、居民楼等房屋类国有资产,按照规定招租、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部门应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出租出借六个月以内(含)的,由研究所审批。六个月以上的(包括连续出租出借给同一承租承借方超过六个月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同一月度内出租出借的房屋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下同)800万元以下的,由研究所审批;8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由中国科学院审批;15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中国科学院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归口部门应加强对拟承租承借方的资信考察,严格控制出租出借风险。加强出租出借资产的跟踪管理,对承租承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依法解除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 研究所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新设企业,确需对外投资的应有利于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研究所对外投资需由归口部门组织开展充分研判并经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应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归口部门按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 研究所对外投资,应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一)以科技成果出资新设企业,由归口部门组织论证后提交党委会、所务会审议,报中国科学院审批;以非科技成果出资新设企业、以接受赠予或无偿划入方式新设企业,由归口部门组织论证后提交党委会、所务会审议,按相关规定报中国科学院及上级部门审批。

(二)以科技成果对已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由归口部门组织论证后提交党委会审议,所务会审批,报中国科学院备案;以非科技成果对已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由归口部门组织论证后提交党委会、所务会审议,按相关规定报中国科学院或上级部门审批。上述行为涉及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应当同时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所可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由归口部门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规定履行价值确认、审批、备案、产权登记、处置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研究所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研究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借款给企业和个人等。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研究所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部分外,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研究所应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研究所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研究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研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转让是指研究所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研究所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七条 研究所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研究所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归口部门应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研究所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8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中国科学院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中国科学院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审批。

研究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中国科学院审批。

第四十条 归口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人为拆分、规避审批。同一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资产处置手续应完备,处置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研究所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归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处置完毕后,归口部门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财务部门应依据归口部门提供的资产核销材料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研究所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归口部门应协同财务部门,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研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研究所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归口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办理研究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中国科学院等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研究所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研究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研究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归口部门应协同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清查的有关文件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中发现账证、账账、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上报。根据审批结果或批复,归口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财务部门应同时进行会计处理。涉及资产使用人、责任人等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报告应如实反映研究所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五十条 归口部门应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并做好与财务报告相关数据的衔接。各专项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由归口部门报送中国科学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等综合性资产报告由归口部门提供数据,财务部门汇总后报送中国科学院。

第五十一条 归口部门应做好国有资产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监督与审计处和全所职工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督与审计处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五十三条 归口部门应严格落实重大资产损失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中国科学院通报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情况:

(一)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刑事处理的案件;

(二)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银行冻结50万元以上存款;

(四)被依法裁定赔偿损失50万元以上;

(五)其它重大侵吞资产和资产流失事项。

第五十四条 归口部门应建立并严格落实责任赔偿制度。因个人责任造成研究所固定资产损失的,按照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赔偿;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按照资产价值赔偿。因个人责任造成研究所资产损坏的,按照维修成本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业务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的;

(二)未经审批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超规定期限出租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违反规定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五)擅自处置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开拍卖、招租、招标、公示、报告和披露等程序的;

(七)单位间未经批准互相占用资产的;调用所属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资产的;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一年内办理竣工决算的;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资产清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资产报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归口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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